2018年09月14日18:32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執行是保障法律實施、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環節,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具體行動。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支持和監督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上應積極作為。9月14日,河南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了河南省檢察機關支持和監督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10個典型案例。
案例1:被執行期間大量資金往來,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南樂縣檢察院在執行監督過程中,發現苗計民作為被執行人共有兩起被執行案件:一是其與劉新普轉讓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苗計民給付劉新普轉讓費2000元及利息;二是其與南樂縣韓張鎮西耿村村委會排除妨害糾紛案,法院判決苗計民將涉案的46.7畝土地返還給村委會,同時將土地恢復原狀。
該兩起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后,因苗計民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南樂縣法院分別于2016年8月12日、9月9日對其作出罰款決定,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罰款亦未執行,遂引發執行申請人多次上訪。
南樂縣檢察院于2016年9月成立專案組,經調查發現,苗計民開辦的養豬場一直處于經營狀態,其銀行賬戶在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申請執行期間)有大量資金來往,說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該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南樂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苗計民刑事責任。
南樂縣法院釆納檢察建議,將該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后苗計民被立案偵查,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被羈押期間,其家人將兩起案件履行到位。南樂縣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于2017年2月24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苗計民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2:執行法官宋某怠于執行、違法終結案件執行程序,受到紀律處分
黃學柱認為長垣縣法院在執行其與譚書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生效判決時存在違法行為,向長垣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長垣縣檢察院經調查查明,2012年9月,黃學柱到長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與譚書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生效判決,在法院執行中,因譚書杰一直拒絕執行,長垣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譚書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但因執行法官宋某怠于執行、違法終結案件執行程序以及擅自中止執行等,致使被執行人譚書杰順利轉移財產,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長垣縣檢察院介入案件后,一方面充分履行監督職責,針對執行法官宋某的違法行為,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加大執行力度;一方面反復做黃學柱的思想工作,打消其對法院的疑慮,積極與法院溝通配合,爭取促和。經過檢法兩家共同努力,譚書杰與黃學柱達成和解協議,涉案103萬元已執行到位,執行法官宋某受到紀律處分。
案例3:公開送達檢察建議,解決金融案件執行難題
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涉及其單位的151起已生效民事判決案件長期未執行,向泌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泌陽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1999年至2018年期間,阮玉秀等人因借款合同糾紛被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至泌陽縣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阮玉秀等160余名被告償還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億余元。判決生效后,泌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長期未執行到位。
泌陽縣檢察院經檢委會討論后決定,由該院檢察長向法院公開送達檢察建議,宣告了檢察建議,提出四條意見:一是對有信用擔保長期未執結的案件,要求當事人說明未履行的原因,要求其限期履行,對符合加入失信人員黑名單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黑名單;二是對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按規定及時劃扣工資,不能劃扣的要求限期說明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據情
況及時將相關案件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三是對有抵押擔保的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依法進入評估拍賣程序子以執行;四是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應當以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并要求法院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檢察院。
泌陽縣法院接受檢察建議,并表示將及時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金融案件執行難問題,以此為契機,集中開展金融案件執行專項行動。
案例4:非法將執行款存入個人賬戶,一法官受到黨政紀處分并調離法院
被執行人王英豪因與王文影借款糾紛一案法院長期未執結多次上訪,2015年12月以尉氏縣法院隱瞞、非法占有其執行款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尉氏縣檢察院經調查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審原告王文影向尉氏縣法院申請對被告王莢豪、仝俊峰、光大公司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借款本金200余萬元及利息。王英豪于2014年3月將170萬執行款轉入法院執行賬戶。尉氏縣法院執行法官朱某將其中150萬交給王文影,并讓王文影在事先寫好的“王文影收到案件款170萬元,案件款履行完畢,余款自愿放棄”的收條上簽名,剩余20萬元以王文影自動放棄為由,將其中15萬元作為對王英豪、仝
俊峰的罰款,3萬元作為執行費入賬,下余2萬元由王莢豪妻子的代理人領走。尉氏縣法院在執行中存在將執行款私自存入個人賬戶、侵犯王莢豪合法杈益等違法情形。
尉氏縣檢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尉氏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并跟進監督。2016年7月19日,尉氏縣法院書面函復,釆納檢察建議,對執行法官朱某給予黨政紀處分并調離法院,將當事人放棄執行的20萬元扣除王英豪罰款后全部退賠給王英豪。
案例5:檢察機關開展釋法說理,被執行人支付所有判決款
2011年9月13日,清豐縣法院分別作出14份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王秋伏支付原告段學增、楊洪志、楊洪軒等14人勞動報酬、往返路費共計25228元,限判決生效后7日內付清。上述判決生效后,段學增、楊洪志、楊洪軒等14名原告均于2012年1月10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清豐縣法院于同年12月11日將上述案件立案執行。在執行期間,王秋伏有經濟收入,有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決。2017年1月9日,清豐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秋伏刑事拘留。
清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多次開展釋法說理,王秋伏終于在起訴前支付了所有判決款??紤]其有悔罪表現,且已履行完判決,2017年1月13日,決定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提起公訴后,清豐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秋伏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案例6: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執行人被判處八個月
王喜仁與朱瑞貞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王喜仁支付朱瑞貞300余萬元。2013年3月5日,開封市中級法院對該判決強制執行。因對判決結果不服,王喜仁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開封市中級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將王喜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至開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金明池分局于當日立案偵查。2016年11月18日,王喜仁在湖北省荊門市被公安機關抓獲。金明池分局于2017年2月8日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王喜仁家屬全部履行了還款義務,并取得了朱瑞貞的諒解。
2017年6月2日,開封市金明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30日,開封市金明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喜仁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7: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判處被執行人七個月
2014年11月5日,湯陰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東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10000元;責令被告人王東生退賠被害人26000元。該判決于2014年11月18日生效,因王東生未按上述判決履行義務,被害人申請執行。執行期間,湯陰縣法院調查發現,王東生在湯陰縣宜溝鎮三里屯村有土地賠償款,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湯陰縣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將王東生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湯陰縣公安局,湯陰縣公安局不予立案。
2017年11月10日,湯陰縣檢察院派駐公安局檢察官辦公室工作人員登錄公安警綜平臺發現該案件線索,經調閱案卷審查,認為王東生已涉嫌犯罪,遂向湯陰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湯陰縣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0日書面說明了不立案理由,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主要理由是: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均未送達本人;且在進入執行程序前,王東生已將名下土地變更至其子名下,后土地補償款均由其子領取,不應視為有能力履行。
湯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前將土地補償款轉移至其子名下的行為,反映其主觀上具有隱藏、轉移財產的目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按照湯陰縣法院提供的執行卷宗材料,王東生名下土地補償款總計25835元。與被執行標的相當,應當視為“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湯陰縣檢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湯陰縣公安局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湯陰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2018年1月26日,湯陰縣檢察院批準逮捕2018年7月30日,湯陰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東生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例8:發出檢察建議,被執行人被判處兩年
2016年1月18日,淅川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朱建成償還張潮杰借款3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朱建成上訴后,在二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南陽市中級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公告送達后,該裁定于2017年3月1日生效。因朱建成不履行生效判決,張潮杰申請強制執行。淅川縣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執行,但朱建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也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淅川縣法院查明其在金河鎮有套120平方米的小產權房,名下銀行存款有收入、消費記錄,于2017年10月24日劃扣朱建成名下存款9500元,并因朱建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不向法院申報財產,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9日兩次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司法拘留期滿后朱建成僅向法院履行執行款10200元。
2018年1月24日,淅川縣法院將朱建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淅川縣公安局偵查后,向淅川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淅川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朱建成存在隱藏、轉移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遂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淅川縣檢察院結合具體案情,嚴格依照證據標準提岀補充偵查提綱,并主動與法院、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溝通,消除認識偏差,逐條梳理落實,最終引導公安機關查明了朱建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經查,朱建成于2014年6月4日注冊成立南陽谷生禾林業開發個人獨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2016年1月18日將公司股東無償變更為他人。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4日朱建成將公司收入50萬元全部轉入本人控制的賀某閆某個人賬戶,逃避履行。
淅川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后,再次以朱建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請批準逮捕。2018年3月19日,淅川縣檢察院對朱建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6月7日提起公訴。8月20日,淅川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朱建成有期徒刑兩年。
案例9:深層了解拒不執行原因,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2017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園區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秦永樂償還原告商丘市梁園區龍華紙箱廠、經營者張亞紙箱款262000元。調解書生效后,秦永樂未履行還款義務。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執行中,秦永樂下落不明,其房產拆遷,秦永樂也未到相關部門簽署拆遷協議。
2018年5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以秦永樂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商丘市梁園區檢察院深入了解秦永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深層次原因,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廣泛爭取近親屬支持。最終,秦永樂真誠認罪悔罪,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2018年6月13日,梁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7月30日,梁園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秦永樂有期徒刑一年,緩行一年。
案例10:發出檢察建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2012年6月2日,許昌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胡俊偉償還徐先平借款4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于2012年8月1日生效2012年8月2日,胡俊偉將其在許昌縣凱博輪胎公司價值300萬元的股份轉讓給他人。
2016年12月14日,許昌縣公安局以胡俊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許昌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許昌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胡俊偉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后,為逃避執行,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將其許昌縣凱博輪胎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2016年12月21日,許昌縣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對在辦案中發現的公安機關超期拘留的偵查違法行為進行監督,12月26日向許昌縣公安局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8月27日,許昌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胡俊偉有期徒刑一年。
河南元素二:依法嚴懲侵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對性侵兒童的趙志勇、何龍等罪行極其嚴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河南元素三:山東臨沂、河南信陽等法院發揚革命老區好傳統好經驗,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軍維權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
河南元素二:依法嚴懲侵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對性侵兒童的趙志勇、何龍等罪行極其嚴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河南元素三:山東臨沂、河南信陽等法院發揚革命老區好傳統好經驗,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軍維權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
題:在新時代國家治理中砥礪新作為——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看過去一年人大工作新亮點 報告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檢查中小企業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高等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結合審議中小企業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開展2次專題詢問。
為進一步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提升執行質效,切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11月13日晚上7:30分,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組織干警開展集中執行活動。每到一處執行現場,執行干警都通過耐心釋法,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對經說服教育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們黨領導人民不斷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為當代中國發展進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為新時代推進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經驗。
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福建省扎實推進“找差距、抓落實、解難題、化積案”行動,切實解決好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雷霆出擊破解“執行難”,法院系統勇于亮劍的背后,是福建著力破解多年難啃“硬骨頭”的不懈努力。
背景:砂石場頻頻爆破,附近村民家房屋被震裂。按理說,砂石廠的作業影響了周邊村民的房屋安全,地方政府理當及時介入調查并采取必要的規制措施,而不是坐視受損房屋范圍的擴大。2017年12月,當地街道辦事處曾表示,如果砂石廠老板外逃,辦事處承諾追回房屋理賠資金。
日前,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指出在全省民事訴訟和執行工作中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5月30日上午,由二七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四級人大代表就執行工作對二七法院進行專項視察。
宋海萍說,一段時期以來,我省鄭州、洛陽、新鄉、開封、安陽等地法院出臺了相關規定,探索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對于涉及國家秘密、與案件不具有關聯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等4種情形,不得適用律師調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