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2日16:1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一方面,為了不改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報習慣,僅對涉及政策變化的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進行了必要的局部調整,既滿足降低增值稅稅率、加計抵減、不動產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實施的需要,也確保適用相關政策的納稅人在申報時簡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簡壓縮了申報表附列資料數量,自2019年5月1日起,納稅人不再需要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辦稅負擔。具體調整如下: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調整后如何填報看這些問答
問: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答: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即申報表主表和附列資料(一)、(二)、(三)、(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問: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問: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問:不動產實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按照規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問: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針對新辦企業需求,各地稅務部門還推出定制化的“套餐服務”,為納稅人減負。在深圳,稅務機關壓縮開辦企業首次申領發票各個環節,真正實現發票“秒批”,已有1441戶開辦企業通過“開辦企業一窗通”申領發票。上海稅務機關推出了郵政攬件辦理服務,使近1300戶新辦企業足不出戶完成了涉稅事項辦理。
題:185個涉稅繳費事項可在網上辦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接觸式”網上辦稅清單及問題解答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疫情期間納稅人如果辦理領用發票業務,可登錄電子稅務局后選擇“我要辦稅”,進入“發票領用”申請發票,稅務機關審批完成后,即可領用發票。
隨后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明確相關執行事項。(三)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日聯合發布公告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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