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1日08:48 來源:紅星新聞
(原標題:員工抱怨拖欠工資被罰1.5萬 律師:該決定無法律效力)
3月9日,紅星新聞報道廣西南寧的潘女士因在個人微博上抱怨拖欠工資,而被所在公司匯桔網記大過并索賠1.5萬一事,引起網友熱議。不少網友質疑,公司有權力作出此類處罰嗎?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在社交帳號上發表言論嗎?如果被公司拖欠工資,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匯桔網公司內部關于潘女士的處罰通告截圖
今日(3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邀請三位律師對此進行解答。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認為,企業自行作出的賠償決定無法律效力;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為,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資和相應經濟補償,亦可向其提供勞動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認為,潘女士有權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
張柄堯律師:企業自行作出的賠償決定無法律效力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對于職工的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企業可以實施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不過,該條例屬計劃經濟時代產物,現已被廢止。根本原因在于,企業非行政機關,和職工之間只能通過合同方式予以約束。
若員工違反相應規章制度或沒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員工是否擔責,需交由勞動仲裁機構或司法審判機關裁定。企業若認為員工行為對公司名譽構成影響,也應通過侵權之訴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現行司法中,法人名譽權受法律保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企業自行對員工作出賠償決定,相當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當然,本案還有一個特殊背景在于,當前確實面臨疫情特殊困難,這給一些企業生產造成影響。對此,包括國家人社部到一些地方司法裁判機關,都對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等問題作出規定。如人社部明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其目的都是為了盡可能和諧勞資關系,共克時艱。
但相關規定均明確,疫情期間,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降低工資,但仍需給職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疫情之名行拖欠工資之實,屬違法行為。對此,職工可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對于職工網上發帖吐槽行為,若不存在明顯惡意,故意夸大失實,應視為一種個人救濟行為,無需承擔責任。
范辰律師:潘女士有權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本案中,潘女士所在的匯桔網南寧分公司,在今年1月支付去年11月份工資之后,僅在2月20日左右支付1000元生活費。匯桔網南寧分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潘女士在微博中吐槽的內容屬實,不存在“發表惡意不實言論”,潘女士的行為并無不當。匯桔網南寧分公司對潘女士行政記大過和罰款1.5萬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此種情況下,潘女士有權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潘女士也有權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向當地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匯桔網南寧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潘女士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對匯桔網南寧分公司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在當前疫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遇到經營上的困難,也應該在平等自愿原則下以積極的態度與員工友好協商,互讓互諒,共渡難關,而不是動輒對員工進行處罰和打壓。和為貴,依法行事很重要。
林小明律師:此舉讓匯桔網企業形象丟分
匯桔網因員工潘女士在網上抱怨拖欠工資,而對其予以記大過并處罰1.5萬元的做法于法無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該公司為維護自身形象而亂作為的做法,反倒使匯桔網給人以不遵法律規定、不按規矩辦事的印象。
首先,潘女士所抱怨的拖欠工資的內容屬實,并非空穴來風,而且她也未在大范圍內傳播;其次,該公司并沒有明示給予潘女士處分的依據,如經過公示并確認的公司管理規章或員工手冊,管理規章中有明文規定在網絡發布公司相應信息可給予行政記大過;再者,即便員工在網絡發布公司相關信息涉嫌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但動輒就對員工處以1.5萬元罰款的做法既可能沒有公司規章明文規定,也涉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匯桔網應當對其前述罰款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潘女士現在已經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資和相應經濟補償,而本次事件系公司未及時支付潘女士相應的勞動報酬,公司承認未及時支付員工工資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因素。因此,在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作為勞動者的潘女士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為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未滿六個月則補償半個月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應給予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額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潘女士可以向其提供勞動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匯桔網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并糾正其錯誤處罰行為。
潘女士沒有絲毫防備,接過范某買的奶茶便喝了起來,誰知喝完后沒多久,便感覺頭重腳輕,被范某帶入了一間房屋后便不省人事。這時,潘女士發現范某已不知所終,自己的手機也不見了,她立刻到營業廳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