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廈門市網信辦巡查發現,部分自媒體賬號炒作涉2021海峽兩岸焰火燃放耗資2億元的不實信息,2月12日以來持續在微博、騰訊微視、今日頭條等平臺傳播。經核實,“2021年海峽兩岸焰火燃放”項目采購金額僅為83萬元。
相關自媒體未經核實,隨意散布謠言,嚴重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等有關規定,廈門市網信辦對此類虛假信息予以堅決打擊,及時制止借春節及兩岸關系話題惡意炒作行為。
春節期間,我辦按照“清朗·春節網絡環境”專項行動要求,圍繞五項整治重點,持續加大巡查處置力度,壓實屬地網站平臺主體責任,有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
自媒體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廈門市網信辦再次提醒:廣大網民有義務共同維護網絡傳播秩序。任何人、任何賬號違法違規發布信息危害社會、擾亂正常秩序,都必將被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規定: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網信廈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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