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08:15 來源:澎湃新聞
11月26日,江蘇省政府公布《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未按照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新規定不執行的話后果很嚴重:
租房必登記,否則依法處罰
根據《管理規定》,出租人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申報登記信息的內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證號碼(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工作單位(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產權信息、租期、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居住人員信息等住房情況。
若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房東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申報登記?
共有五種渠道:
(一)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
(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出租住房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
(四)通過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轉報;
(五)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轉報。
已經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出租人不再申報登記信息。
管理規定中特別提出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開通移動端辦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報登記信息。
多人承租需設立管理人員
根據《管理規定》,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治安責任。
素材來源:江蘇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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